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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经济法的法科学性
引用本文:张鸿文.谈经济法的法科学性[J].学术论坛,1982(4).
作者姓名:张鸿文
摘    要:恩格斯指出:“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88页)这就是说,经济法应当反映经济关系的要求,又应当具备法的科学性。如果只具备前者,不具备后者,就不成其为法;只具备后者,不具备前者,法就没有生命。经济法是经济合理性和法科学性的统一。我国经济立法的历史还比较短,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探讨非常不够,而且在经济立法实践中又存在着经济法同其他独立法律的复杂关系,存在着经济法自身内部相互交错的关系。这样,研究经济法的科学问题,就成为完善我国经济立法的理论前提之一。本文主要是就经济法的特征、内部结构和分工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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