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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拾得遗失物处理新框架
作者姓名:时艳蕾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拾得遗失物能否得到有效处理,主要取决于拾得人的作为——返还遗失物或者交存。在目前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立法框架下,笔者认为目前拾得人返还遗失物或者交公的概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返还或者交公渠道不畅通,成本太高;二是交公并不完全能实现返还失主的目的,物归原主是被广泛接受的,遗失物最终归属于行政机关、国家是没有依据的;三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关 键 词:拾得遗失物  《民法通则》  《物权法》  立法框架  行政机关  激励机制  拾得人  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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