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保人担保——以黑水城所出民间借贷契约文书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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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淑红.元代的保人担保——以黑水城所出民间借贷契约文书为中心[J].宁夏社会科学,2013(1):8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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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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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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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元代契约关系中的第三方研究",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张重艳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藏黑水城所出元代律令与词讼文书整理与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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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民间借贷契约文书与流行契式来看,元代的保人担保按照所担保的事项可分为留住保证和履行保证两类;若保证事项未实现,保人需承担代偿责任;在履行保证中,按照保人代偿责任的范围,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而以后者担保责任更重。蒙文契约中大都采用留住保证,汉文契约则更倾向于采用履行保证,一些契约中还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元代汉文借贷契约中“履行保证”的兴起,反映了债权保障趋于严密、担保制度逐步完善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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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借贷契约 担保 黑水城 元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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