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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分
作者姓名:侯艳芳  秦悦涵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 济南25010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环境资源犯罪常规性治理研究"
摘    要:环境法益包括自然法益与人类法益,这既尊重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亦符合污染环境犯罪惩治的司法实践要求。对污染环境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进行界分,在行为侵害法益层面,应对侵害的自然法益和人类法益按照"主要法益"与"直接法益"的顺序进行依次判断。在行为人罪过层面,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为法定有害物质,即可认定行为人具备污染环境犯罪的认识要素。我国环境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应确立密切关联性标准,将与自然法益关联性更为密切的行为规定为污染环境犯罪;将与人类法益的关联性更为密切或者侵害具有人类社会属性之环境要素的行为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环境法益的复合性  密切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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