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李卯元和开发商的关系原本是针尖对麦芒,那么,两者之间怎么又发生了金钱关系呢?原因在于,李卯元在维权过程中掌握了开发商的诸多问题,如果李卯元在舆情汹涌之时将这些问题公之于众,开发商很有可能遭遇灭顶之灾。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李卯元的确以手中的把柄相要挟,迫使开发商向自己支付巨额钱财,无疑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相反,如果是开发商实施“危机公关”策略,主动向李卯元支付巨额“封口费”,那么,敲诈勒索的罪名就值得商榷。李卯元获得钱财的事实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开发商的支付行为是否“被迫”,在这个环节上,现场取证是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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