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浅谈律师参加听证程序的代理
作者姓名:宋春国
作者单位:牡师院政法系
摘    要: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这一规定无疑将拓展律师业务的空间,但由于听政程序不同于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本文作者在论述了听证程序的特点和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预见了律师这一新业务的可操作性。由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这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程序化轨道。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这一规定即说明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程序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而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是律师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也说明律师可以介入听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由于这项业务尚未开展,律师如何代理当事人参加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与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有何不同之处,律师代理听证的意义何在。本文试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着手,揭示律师代理听证程序的一般规律,以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