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累犯构建之必要性——以刑事立法平等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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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皮艳红,洪细根.论单位累犯构建之必要性——以刑事立法平等为视角[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6):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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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皮艳红 洪细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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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411105;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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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未明确规定单位累犯。而事实上因为单位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如同自然人累犯一样,都比初犯大,但立法上对自然人累犯规定从严处罚,而对单位累犯不做规定,有违刑法平等原则,因而从刑事立法平等的角度上来看,建立单位累犯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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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累犯 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 刑法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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