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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及其使用
引用本文:赵映诚.“函”及其使用[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3).
作者姓名:赵映诚
摘    要:目前,在文书工作中,很多机关单位不能正确地使用“函”这个文种。其主要表现是应该使用“函”的,却使用了“请示”、“报告”文种,或者有的主管部门对于自己业务管辅范围内批准的事项,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单位向自己行“请示”文,这就很不妥当。“函”原意是包含、容纳的意思。函,原写作“涵”,意为水浸入、容入。因涵有包含的意思,因而去掉“水”旁引申为“匣子”、“套子”。古代有石(玉石)函、镜函、剑函、印函等,都是这个意思。古代传递书信,往往用匣子,因此称为“书函”。“函”的性质主要是书信性的,作为公文,一般用于平行文,但上下级机关之间有时亦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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