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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如何对员工进行补偿
作者姓名:
濮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
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某于1987年到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一直工作到1997年年底.1998年被申请人改制,申请人既未与改制后的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上班.被申请人在改制时以集体开会形式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并同意按每工作一年补偿申请人800元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未同意.当时,由于被申请人效益不好未及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00年,申请人先后多次通过市妇联、劳动仲裁等途径反映此事,结果是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了自1998年以来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缴至2010年3月.万余元.
关 键 词:
劳动关系
员工
被申请人
养老保险费
经济补偿金
改制后
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
1997年
支付
形式
效益
途径
签订
结果
集体
公司
妇联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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