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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如何对员工进行补偿
作者姓名:濮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某于1987年到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一直工作到1997年年底.1998年被申请人改制,申请人既未与改制后的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上班.被申请人在改制时以集体开会形式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并同意按每工作一年补偿申请人800元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未同意.当时,由于被申请人效益不好未及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00年,申请人先后多次通过市妇联、劳动仲裁等途径反映此事,结果是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了自1998年以来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缴至2010年3月.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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