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理论中的三种功能主义范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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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关松.公法理论中的三种功能主义范式[J].江西社会科学,2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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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关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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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南昌,330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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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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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文艺复兴以来,公法理论研究中出现了马基雅维里与霍布斯的功能主义公法范式.洛克在创建规范主义的公法中充分吸收了功能主义思想,形成了规范主义制导下的功能主义范式,并被近、现代公法所接受,但长期没有被公法理论系统阐释.直到20世纪初,功能主义范式才被系统阐释,并在二战后形成一股强劲的公法学思潮,主张对现实生活的有效性.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法具有显著的功能主义特质.因此,公法理论中的三种功能主义范式及其演变,对解释我国的法治道路具有不同程度的有效性,也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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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法 功能主义 范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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