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微观比较犯罪学管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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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吉先.建立微观比较犯罪学管见[J].宁夏社会科学,19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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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吉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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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研究犯罪问题常用的表象列举的方法,这种方法固然能起到使人们了解犯罪产生和治理的动向的作用,但是它很难从纵向与横向揭示犯罪形成和预防的内在运动的规律和特点。如果我们要对特区、开放区,乃至对全国各省、市犯罪产生和预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达到真正的认识和掌握。就必须使犯罪研究方法的本身既要具有反映一般规律的特点,又要具有反映特殊规律的特点。这就是说,犯罪研究方法必须具备新的比较特点,即必须采取微观比较犯罪的研究,才有希望达到既能掌握一般规律,又能掌握特殊规律的目的。微观比较犯罪研究法,是相对宏观比较犯罪研究法而言的。所谓宏观比较犯罪研究法,是指就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之间或者某些特别区域之间采取对犯罪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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