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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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办2005]20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2005年4月28日印发的《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建办2005]59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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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信访局 工作管理 建设部 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行政机关 适用问题 建设厅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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