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忠实义务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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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民安.董事忠实义务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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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民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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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律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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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负忠实义务,这是董事作为公司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双重法律地位的必然要求。忠实义务本质上是一种信赖义务,以公司对董事存在着信佳、信赖和依赖为前提,忠实义务具有独立性,既不能被注意义务所包含,也不能被注意义务所取代。其以董事不得因自己的身份受益,不得收受不当利益,不得与公司非法克争,不得从事自我交易,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不得非法利用公司的资财、信息和商事机会等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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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董事 忠实义务 代理人 受信托人 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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