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企业是西方国有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政府在公企业设立、资源获取、资产管理、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及重大决策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公企业的单独立法加以规定。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遵循了公司化改革路径,国有企业被置于公司法基本框架下,政府与国有企业形成股东与公司的基本关系。但在这种法律关系框架下,国有企业特定公共目标的实现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并可能引发国家权力与法治原则之间的潜在冲突。本文认为,我国应根据国有经济所处的不同领域采取分类改革思路,在特定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中适当借鉴西方公企业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