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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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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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川劳社办2008]27号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通知》(川劳社函2007]345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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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四川省 民办学校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有关问题 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 农民工 劳动保障 企业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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