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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作者单位: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摘    要:川劳社办2008]27号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通知》(川劳社函2007]345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关 键 词:四川省  民办学校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有关问题  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  农民工  劳动保障  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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