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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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新宇.试论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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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新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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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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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颁布的第一个成文法《十二铜表法》中就有有关时效制度的规定:“占有土地的时效为二年,其余一切物品则为一年”。根据法律后果的不同,时效制度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失时效两种。前者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取得某种民事权利的制度;后者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而丧失某种民事权利的制度。受《苏俄民法典》影响,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诉讼时效(消失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本文拟就取得时效制度,谈谈其含义及在我国民法中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具体而言,取得时效(即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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