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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冲突:关于合作原则在法庭互动话语中的适用性
引用本文:江玲.理性与冲突:关于合作原则在法庭互动话语中的适用性[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10(6):34-37.
作者姓名:江玲
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重庆401120 [2]上海外国语大学外语学院,上海200400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编号:08XZ-QN-32)
摘    要:合作原则是美国哲学家Grice在哈佛大学系列演讲《逻辑与会话》一文中提出来的。在演讲中Grice指出,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说话人和听话人一般会遵守"合作原则"。"合作原则"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问世以来,就遭到了来自各方的攻击和责难。有人认为合作原则在有些"冲突性谈话"中,比如法庭审判中就不具有解释力。造成这种偏离和误读的主要原因是淡化了哲学家原本的哲学目的和哲学色彩,把作为一种语用原则的合作和普通意义上的合作混淆起来。事实上,合作只有表现形式上的不同,不存在"不合作"的话语。合作体现的是一种人的理性本能。无论是在气氛融洽的谈话过程中,还是在火药味十足的冲突性谈判中,合作贯穿了整个谈话的始终,体现了言语交际这种特殊的有目的的理性行为。因此可以说,合作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普遍的解释力。

关 键 词:合作原则  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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