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辨:一种国际法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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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亮,赵亚娟.“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辨:一种国际法的视角[J].学术研究,2012(4):47-53,159,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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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亮 赵亚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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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中心,广东广州,510275 2. 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广东广州,51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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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育苗工程)项目,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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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文化财产"一词混淆了现代文化财产与历史文化财产的区别,抹杀了保护对象的历史性和传承性,且含义较窄,通常限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有形财产;"文化遗产"一词则突出了保护对象的历史性和传承性,避免过分强调物品的商业价值,且含义更丰富,涵盖了不具有高商业价值但又需要法律保护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比"文化财产"更可取。为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并传承中华文明,我国现行立法应将保护对象从"文物"扩大到"文化遗产",将有关立法整合为一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在时机成熟时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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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文化财产 文化遗产 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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