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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管理团体在物业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作者姓名:张春普  张居卿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摘    要: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一方为物业服务公司,而另一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实践做法和学理观点不一.业主大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缺乏明确规定;全体业主的方式则难以操作,通过授权业委会,易出现瑕疵,不能真正体现业主真实意思,前者均? 存在一定缺陷.而业主管理团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规范登记和财产责任范围使其主体适格化.

关 键 词:业主管理团体  业主大会  业委会  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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