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业主管理团体在物业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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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春普 张居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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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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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一方为物业服务公司,而另一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实践做法和学理观点不一.业主大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缺乏明确规定;全体业主的方式则难以操作,通过授权业委会,易出现瑕疵,不能真正体现业主真实意思,前者均? 存在一定缺陷.而业主管理团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规范登记和财产责任范围使其主体适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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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业主管理团体 业主大会 业委会 物业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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