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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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竹梅.论中国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秩序[J].社科纵横,2007,22(12):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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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竹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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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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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甘肃政法学院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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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国际私法上一项基本制度,它对维护一国的重大利益、法律、道德的基本准则有着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已就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问题达成一致,各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安排》中也无一例外地采纳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于我国区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无必要适用及如何适用公共秩序仍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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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共秩序 区际判决 承认与执行 |
文章编号: | 1007-9106(2007)12-006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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