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中的合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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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卫东.论保险合同中的合理期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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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卫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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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外事处!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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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合同订立与履行的过程中,合理期限的认定标准运用相当普遍,主要运用于确定保险人意思表示迟延从而使保险合同发生效力,保险人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还运用于合同义务履行的场合。保险立法中已经对“合理期限”标准规定了适用的具体场合,但有必要创立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活动的司法规则,使保险法确立的原则真正贯彻到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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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理期限标准 保险合同效力 意思表示迟延 司法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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