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航空器留置权的性质和适用要件
作者姓名:宿培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国际上已有航空器留置权的规定,相关司法判例不断出现,加之抵押权和优先权不能有效地弥补留置权空缺的法律漏洞,对航空器留置权进行规定,显得十分必要。航空器留置权宜归为商事留置权。可将航空器留置权的主体限定为建造人、改进型维修人和机场。航空器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民用航空器,以及根据合同用于改进型维修、养护和保管的航空器。

关 键 词:航空器  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