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留置权的性质和适用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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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宿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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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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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上已有航空器留置权的规定,相关司法判例不断出现,加之抵押权和优先权不能有效地弥补留置权空缺的法律漏洞,对航空器留置权进行规定,显得十分必要。航空器留置权宜归为商事留置权。可将航空器留置权的主体限定为建造人、改进型维修人和机场。航空器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民用航空器,以及根据合同用于改进型维修、养护和保管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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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航空器 留置权 商事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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