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辞”与“苗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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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晓东,胡廷夺.“理辞”与“苗例”[J].贵州社会科学,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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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晓东 胡廷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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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贵州民族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2. 贵州民族出版社,贵州 贵阳,55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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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苗族理辞通解”(项目编号:08XZW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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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苗族理辞是贵州省黔东南州及其周边苗族地区民间理老判断纠纷时所依据的律例,是苗族古代社会法典和判例的集成;而苗例则是以当地苗族民间的议榔立法、理老司法和鼓社执法为核心的苗族习惯法系统。苗例是以议榔立法、理老司法和鼓社执法为核心的苗族习惯法体系。议榔所立之法经过历代的完善和固化而被诗化,即成为理辞,理老对案件的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理辞为准绳,理辞具有法律文本或者法律条例的功能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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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理辞 苗族习惯法 “苗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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