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咨询台
摘    要: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6月14日以国发〈1993〉43号文批转了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如何安置问题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二、对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干部家属(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下同),应继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9〉32号)的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适当工作。其中,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二类岛屿(以下简称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干部随军家属,确实安排不了工作的,经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