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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产品创新及其法律保障
引用本文:陈冬梅,孙宏涛.商业保险产品创新及其法律保障[J].东岳论丛,2013,34(4).
作者姓名:陈冬梅  孙宏涛
作者单位:1.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上海,200433
2.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基金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和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摘    要:商业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保险产品创新,保险产品创新的目标为收益的最大化与风险的最小化,其创新路径可以分为主动式创新与被动式创新,从创新程度上可分为渐进式创新和变革式创新。保险产品创新主要包括险种的出新、产品的组合和产品结构的优化。保险产品创新主要源于外部环境的变化,此外风险因素、监管、承保周期、科技、税收等都是影响保险产品创新的驱动因素。在保险产品创新过程中,《著作权法》提供直接保护,《商标法》提供间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兜底保护。另外,尊重保险市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是保险产品创新对司法环境的主要需求。

关 键 词:商业保险  保险产品  金融创新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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