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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与枯萎——个人本位法律观在中国的命运
引用本文:武树臣.移植与枯萎——个人本位法律观在中国的命运[J].学习与探索,1989(2).
作者姓名:武树臣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系
摘    要:一、古老的盐碱地:没有“个人”的人群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是集体本位。它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家本位(西周、春秋)。其基本精神是“礼治”,即以宗法等级观念作为治国的根本和法律规范的直接渊源。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私有制发展不充分,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无力啄破氏族的血缘外壳。当国家形成时,宗法血缘纽带不仅没有被清除,反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膨胀起来,获得更高的政治价值——划分统治与被统治阶级的标准和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权利再分配的尺度。即使是在西周,与其说是按地域来划分居民,勿宁说是按血缘来确定阶级。这就决定了国家政权形式——宗法贵族政体。在这个政体下,血缘等级与政治等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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