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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应该支付违约金
引用本文:
侯风萍.刘某应该支付违约金[J].中国劳动,2004(8):64-65.
作者姓名:
侯风萍
摘 要:
案情简介 2002年刘某被聘为某发行公司的副总经理,月薪1万元.2002年3月刘某与某发行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3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劳动合同第28条约定:"合同期未满,乙方(刘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须向甲方(某发行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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