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野下惩治航空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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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运梁,石少敏. 比较视野下惩治航空安全犯罪的立法完善[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28(5): 24-30.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14.0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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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运梁 石少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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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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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3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014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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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航空安全是航空业的出发点和目标.中国在加入有关国际公约之后,通过修订刑法、细化罪名、颁布司法解释,对国际公认的航空安全犯罪行为进行惩治,以与国际社会同步维护航空安全.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典型的危害航空安全犯罪,中国刑法典应在对接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对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做出符合中国国家利益并与其它罪名相互协调的规定.美国、加拿大在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形成了惩治危害航空器、机场、机上人员、飞行安全行为的罪刑体系,这对于中国的立法完善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对于航空安全犯罪这类严重侵害、威胁重大法益的犯罪,可以将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纳入到中国刑法的调整范围内,而且应当加强罚金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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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航空安全 国际公约 航空器 刑事立法 罚金刑 |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of Punishing Criminal Crimes against Aviation Security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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