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其展开
引用本文:陈洪兵.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其展开[J].天府新论,2008(5):63-68.
作者姓名:陈洪兵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在前行为因为缺乏责任能力、超过追诉时效以及难以证明等因素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该单独评价事后行为,故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未必"不可罚",称"共罚的事后行为"较为妥当.参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也能构成犯罪.除作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只定一罪外,有关吸收犯和牵连犯,均应数罪并罚.盗窃银行存折并使用的,应以诈骗罪定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的,应该数罪并罚.

关 键 词:共罚的事后行为  法益  期待可能性  共犯  罪数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天府新论》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天府新论》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