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其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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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洪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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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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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前行为因为缺乏责任能力、超过追诉时效以及难以证明等因素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该单独评价事后行为,故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未必"不可罚",称"共罚的事后行为"较为妥当.参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也能构成犯罪.除作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只定一罪外,有关吸收犯和牵连犯,均应数罪并罚.盗窃银行存折并使用的,应以诈骗罪定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的,应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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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罚的事后行为 法益 期待可能性 共犯 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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