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待遇追回中的信赖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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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凌.社会保障待遇追回中的信赖保护[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4):173-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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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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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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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面向法治宣传的目标分类、群体画像与精准传播技术研究”(2018YFC0830901);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留金发〔2018〕3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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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保障法主要通过社会保障行政进行相关待遇的给付,如果相对人不符合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的相关条件,则要对社会保障授益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废止。在此过程中,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并未完全贯彻信赖保护原则。在法理论层面,法之安定性、基本权利保护原则为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石,在社会国理念下,信赖保护原则在社会保障法中的重要性更加突显。在社会保障行政的过程中,须从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信赖利益的保护等三个要件,判断社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在满足信赖保护要件的情形下,如果授益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其法律效果可从行政行为可否撤销、撤销或废止是否溯及既往失效及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的返还等三个方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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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赖保护原则 社会(保障)给付追回 授益行政行为 公法不当得利 |
收稿时间: | 20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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