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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英格兰行政司法化传统的宪政意义
作者姓名:何国强  李栋
作者单位:1.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武汉43007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英国法治道路的国际经验借鉴研究”(项目号10CFX0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与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行政化特征不同的是,早期英格兰走上了一条行政司法化的道路,国王通过司法完成了对社会的控制.被动、消极、中立的司法程序使得王权的行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行政司法化使得早期英格兰司法获得较早的独立;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作茧自缚”;社会秩序在平稳的司法治理中得到了很好地控制;个人权利和自由得到了极大地尊重;早期英格兰地方自治传统得以维系.因此,行政司法化很好地契合了宪政的内在属性.

关 键 词:早期英格兰  行政司法化  司法行政化  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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