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英格兰行政司法化传统的宪政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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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国强 李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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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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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英国法治道路的国际经验借鉴研究”(项目号10CFX01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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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与中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行政化特征不同的是,早期英格兰走上了一条行政司法化的道路,国王通过司法完成了对社会的控制.被动、消极、中立的司法程序使得王权的行使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行政司法化使得早期英格兰司法获得较早的独立;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作茧自缚”;社会秩序在平稳的司法治理中得到了很好地控制;个人权利和自由得到了极大地尊重;早期英格兰地方自治传统得以维系.因此,行政司法化很好地契合了宪政的内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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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早期英格兰 行政司法化 司法行政化 宪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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