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界定——危险理论的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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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行江,盛豪杰.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界定——危险理论的提倡[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5):4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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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行江 盛豪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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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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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涞源反杀案”最终以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结束,但是该案也反映出我国在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的认定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防卫时间分为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学界对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的认定进行了探究,但是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局限性。在正当防卫时间要件的认定上应秉持危险理论,对于开始时间的认定需要采用急迫危险说,对于结束时间的认定需要采用危险消除说。同时,对于危险的认定应该以主观论为标准,而该论分为防卫人认识说与一般人认识说。两种学说各有利弊,而将防卫人认识说与一般人认识说相结合所形成的二元主观论更有利于对危险的准确认定。以危险理论与二元主观论分析“涞源反杀案”,可知该案的处理结果兼具正确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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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涞源反杀案 正当防卫 防卫时间 事后防卫 行为危险 |
收稿时间: | 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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