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了扶养义务 福利院有权继承老人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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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珏文.尽了扶养义务 福利院有权继承老人遗产[J].山西老年,2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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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珏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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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79年,张万明老人因双目失明失去了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北京市第四福利院收养了他,尽管有兄妹,但老人一直在福利院生活,直至去年4月去世。张万明的父亲、叔叔和爷爷3人曾共同购买了7间房产,产权人是其叔叔。叔叔去世后,产权全部赠给了张万明的妹妹。张万明在福利院去世后,福利院要求其妹将属于张万明的那部分房产分割出来归福利院所有,但其妹认为福利院与她们张家毫不沾亲,拒绝了这个要求。福利院为此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张家的房产由张万明兄妹三人共同继承。鉴于张万明在福利院收养期间的一切费用均由福利院支付,张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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