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若干问题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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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诚,高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若干问题辨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26(3):177-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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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诚 高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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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社科系 四川成都610103
(杨诚),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四川成都610041(高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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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机关所掌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信息,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之外,都应 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应以是否方便公众知晓为首选条件。为使政府信息更加透明化,应当建 立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行政督促三位一体的机制来监督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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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 公开内容 公开方式 监督机制 |
文章编号: | 1004-3926(2005)03-0177-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11月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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