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高”确立的刑法罪名再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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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永升.关于“两高”确立的刑法罪名再探讨[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4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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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永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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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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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刑事司法的适用,作为掌握司法解释大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准确地把握刑事立法精神,使"两高"作出的罪名解释都具有准确性和科学性,为刑事司法的具体操作指明方向。从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解释来看,"两高"的罪名解释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存在着较多缺陷。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刑事司法解释确立的罪名的研究,对现行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做进一步的完善,对于切实保证司法适用的高度统一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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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法罪名 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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