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中的政府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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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梅德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中的政府职能[J].江汉论坛,2005(8):1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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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德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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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武汉,43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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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001年度重大项目《中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研究》(项目编号:01JAZJD79000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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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与发展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的路径选择,而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与发展,离不开政府在提供法律制度环境、引导与政策扶持、加强合作思想的培训与教育,以及产业政策等方面的促进作用。为了充分体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组织原则,应在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减少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与控制,以规范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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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政府职能 政府行为 |
文章编号: | 1003-854X(2005)08-00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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