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政策的治理化与地方实践的“运动化”——以2007—2012年的司法改革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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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大军,薛爱昌.司法政策的治理化与地方实践的“运动化”——以2007—2012年的司法改革为例[J].学习与探索,2015(2):7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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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大军 薛爱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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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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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当代中国法律义务实现的实证研究”(09SFB3002);“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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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常规的司法资源不足以应对高发的社会矛盾、而维稳又成为国家的中心任务时,司法政策就会从法治化偏向治理化。而在治理化逻辑的主导下,地方司法实践就很容易出现"运动化"现象。这说明运动式思维以及支持运动发生的社会结构条件还依然存在。如果这种运动思维及支持运动发展的社会结构条件不能得到彻底改变,那么司法政策的治理化和地方实践的"运动化"就有可能还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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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政策 法治化 治理化 “运动化” 司法改革 地方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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