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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寓化建筑物的所有权构造——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章若干规定
作者姓名:夏旭阳
作者单位: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 安徽淮北235000
摘    要:区分所有建筑物概念应由公寓化建筑物所取代。其上应设立为业主团体所共有的整体所有权和各业主独有的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权的实质为一种空间使用权,所有权泛化是这种概念存在的基础。

关 键 词:公寓化建筑物  整体所有权  区分所有权  权利构造
文章编号:1003-2134(2006)03-0063-05
修稿时间:200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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