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分等的机能与依据——以刑事立法与行刑的不同范式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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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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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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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项目“刑法目的论及其展开”(cxzz11_0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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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期徒刑等级的划分应以修正的刑罚分配主义为指导。在立法阶段,有期徒刑的轻重等级划分具有标示罪行轻重的形式机能,应以5年和10年作为轻等、中等与重等有期徒刑的界点;在行刑阶段,有期徒刑的长短期划分具有标示不同期限自由刑改造效果的实质机能,应以1年和15年作为短期、中期与长期有期徒刑的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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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期徒刑 刑事立法 轻重分等 长短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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