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域下的经济法基本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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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秀林.法学视域下的经济法基本理论[J].南都学坛,2013(4):8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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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秀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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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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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经济法理论是以经济为出发点和核心,其经济法的存在价值是通过经济法授予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对市场经济缺陷进行弥补,以实现社会经济在国家干预下的发展。但是,这一学说的经济法受经济役使,被定位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下的经济领域,经济发展成为经济法的导向。实际上,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法学界之经济法,并非以经济为其要旨。法学界之经济法有着独特的调整主体、调整工具、调整对象、调整目标和调整价值,是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从社会经济关系各主体间利益和需要的经济法权要求入手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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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 经济法权要求 市场调节机制 国家协调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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