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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安抗辩权之适用
引用本文:雷裕春. 论不安抗辩权之适用[J]. 江西社会科学, 2002, 0(5): 161-164
作者姓名:雷裕春
作者单位: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 南宁 530003
摘    要: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了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先履行方只有在后履行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才能行使该权利,在行使该权利时,先履行方必须负举证和及时通知的义务,履行该义务后,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当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方则可单方解除合同。

关 键 词:不安抗辩权  适用  条件  程序

On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Right of Disturbed Contradic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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