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背景下市级立法主体的权力运行路向及其制度辅佑——以河南省为例 |
| |
引用本文: | 李松刚,刘白瑞,谭波.新法背景下市级立法主体的权力运行路向及其制度辅佑——以河南省为例[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67-71. |
| |
作者姓名: | 李松刚 刘白瑞 谭波 |
| |
作者单位: | 河南工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2012年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2012GGJS-089);2013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2013760226);2013年河南工业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PY201522) |
| |
摘 要: | 以河南省为例分析,认为新《立法法》颁布前,市级地方立法权主体所制定的多为城市建设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没有出现扩张自身权力的倾向,但突出了更多城市对地方立法权的迫切需求。提出新《立法法》给地方扩权留下了空间,并且没有明确"较大的市"之含义;《立法法》的修改使我国地方立法权面临的问题,从对立法主体资格的限制转为如何对地方立法权进行规制;未来市级立法主体的权力放开,需要把握尺度,并且配套相应的制度架构。
|
关 键 词: | 市级地方立法权 立法主体 立法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