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政府保障民生的财政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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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少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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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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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与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S3090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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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障民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财政支出是有效实施民生工程的物质基础。我国地方政府在保障民生方面财政支出的存在"越位"、"缺位"和"空位"现象,其深层次原因即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模糊,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对应,以致制约了地方政府积极承担保障民生的财政支出责任。我们应科学界定政府保障民生的范围,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范围,并以法律与制度作为保障,从而实现建设"民生政府"、"服务政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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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政府 保障民生 财政支出 责任范围 法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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