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立法的民主参与已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与深度、参与的渠道和形式、参与的主动性和质量是立法民主化的标尺。中国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制化始于《立法法》,但实践中公众参与立法的实际影响力和意见得以采纳并转化为立法的充分可靠性并没有保证,使得相对方参与地方立法陷入符号化的尴尬处境。公众特别是立法中的利益相关方不能形成有效的力量真正参与立法博弈是核心原因。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必须建立在多维视野之上,必须在观念和体制上承认利益的多样性、价值的多元性乃至民主的多维性。如何保证参与立法的公众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科学确定公众的利益代表人是当前立法民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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