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初衷是监督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于监察委员会以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对象已经不存在。从实际情况来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并未取得预期效果。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专业性、秘密性、高效性等特征,综观世界各国立法,没有通过外行人以参与具体程序的方式对该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的先例。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民众参与检察的制度与实践,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回归其应有功能,即只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进行监督,防止检察机关不当起诉或不当不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后,对监察委员会侦查行为的监督需要通过检察监督和司法审查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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