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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物役权及其“去行政化”
引用本文:陶青德.公用物役权及其“去行政化”[J].甘肃社会科学,2014(5).
作者姓名:陶青德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管理学院;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法学部,兰州730070
摘    要:在一般公用物制度中,"公"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私"不动产之上享有一种跨越民事相邻关系最大边界的"溢出"权益。此项权益,在"公"不动产权利人一方为一种特殊"役权",在"私"不动产权利人一方为一种特别负担——既包括地产义务又包括地上附属物义务,在我国还包括行政义务。该项"溢出"权益存在的根据在于"公"不动产的公用目的,根本属性是公用性,故应称为公用物役权。当前实行一般公用物"政企分开"改革,必然导致"公"不动产的权利结构的"去行政化"和一般公用物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

关 键 词:一般公用物  相邻关系  公所有权  经营权  受益权  公用物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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