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钱锺书《诗可以怨》的合理性及其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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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旭东.论钱锺书《诗可以怨》的合理性及其限度[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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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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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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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五四新文化运动开始,胡适、鲁迅、朱光潜等学者就共同认定:中国不但没有悲剧这种文体,也缺乏这种文体赖以存在的悲剧精神。钱锺书以《诗可以怨》作了一篇有力度的反潮流文章:中国的文学理论与西方一样,都推崇一种悲剧精神。中国正宗的诗歌传统渗透着伤春悲秋的悲剧精神,而以小说、戏曲为主要文体的民间文学则弥漫着大团圆的乐观精神。《诗可以怨》阐发出中国正宗的文学理论显扬悲情的传统,纠正了认为整个中国文学缺乏悲剧精神的看法的偏颇。但如以悲剧精神涵盖整个中国文学,无视中国的小说与戏曲文本几乎千篇一律的大团圆,忽略中国文化排斥悲喜情感片面分化的中和特征,也会陷入谬误。在这方面既表现出钱锺书理论合理性的限度,又显出胡适、鲁迅、朱光潜等人认为中国缺乏悲剧精神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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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钱锺书 中国文学 悲剧精神 合理性 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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