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作出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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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净晖.劳动部对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作出新规定[J].经营管理者,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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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净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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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随着破产企业的增多,劳动部对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规定:企业破产后,其原有职工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可享受失业救济和再就业服务。 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他们的劳动报酬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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